安宁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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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函〔2023〕2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宁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单位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各类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专项卫生健康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起草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医政、药政管理、中医管理、疾病防控、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基层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职业健康、老龄健康、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卫生健康政策;
(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卫生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事项;
(五)其他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