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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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宁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司法行政发展的远景规划;
(二)司法局承办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涉及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普法宣传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四)涉及律师行业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