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太平新城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太平新城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函〔2023〕21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安宁太平新城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太平新城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1.编制或调整太平新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
2.制定太平新城年度计划、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
3.编制太平新城国土空间规划;
4.编制太平新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需要上报国家、省或昆明市级的重要规划编制和调整;
6.太平新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
7.安宁太平新城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组织的重大事项。
(二)决定在本单位规划区范围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三)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安宁太平新城管理委员会是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中共安宁太平新城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