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函〔2023〕21号)和《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安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宁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
(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局属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