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9月26日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林草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目标,建设任务和重点工程符合安宁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需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和草原方面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安宁市林业和草原方面发展和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对安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林业和草原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局属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报经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