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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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安宁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单位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需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全市气象工作方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
(三)涉及全市气象工作方面、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气象事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