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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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函〔202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或调整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