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局党组会同意,结合实际制定安宁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组织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宁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精神,中央领导以及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和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贯彻措施和意见,并检查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宣传思想、统一战线、政法维稳、民族宗教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提出水利发展战略、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和重大水利改革计划;研究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政治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移送等事项;研究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
(五)其他涉及水务事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本部门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局党组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