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含综合交易类)服务标准
1承办科室
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科
办公地址:安宁市金晖路宁湖大厦3楼303室
联系电话:0871-68789778
2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 业务咨询。
2.2 项目登记。
2.3 场地安排。
2.4 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
2.5 交易过程保障。
2.6 数据统计。
2.7 资料归档。
2.8 档案查询。
3 服务流程
3.1招标准备(发布招标计划)
3.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昆明市)(网址:http://ggzy.yn.gov.cn/)”(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填写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项目(标段)首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招标项目如有调整,需补发招标计划(计算发布时间仍以首次发布时间为准)。
3.1.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招标人在系统上推送的招标计划,按相关规定对上传项目招标计划进行完整性核对,并核查是否有招标人上传的盖有招标人公章的“招标计划”附件材料后及时发布项目招标计划信息。
4.1招标(入场交易登记)
4.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填写招标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1)项目审批、核准等相关立项文件;(2)招标人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情况说明;(3)招标人承诺书和招标代理承诺书;(4)委托关系成立材料(招标代理合同或委托书);(5)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6)按相关规定在网上预约开、评标场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在交易系统推送登记信息至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1.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受理入场项目交易登记。对登记信息的完整性核对并核查入场受理要件是否完整后及时发布。
5.1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
5.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填写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信息后推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进行完整性核对后及时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5.1.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公告发布有异议的,可以投诉、举报;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发布有异议的可通过系统将异议递交招标人。
5.1.3招标人按规定通过交易系统把对于异议的回复推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后按规定在网上发布,潜在投标人在网上自行下载领取。
6.1投标(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投标异议、招标答疑、补遗)。
6.1.1潜在投标人在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并自行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通过网上递交招标人。
6.1.2招标人按规定通过交易系统把对于异议的回复推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后按规定在网上发布,潜在投标人在网上自行下载领取。
6.1.3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发布招标暂停公告。
6.1.4招标人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发布暂停公告,可以恢复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发布恢复公告;需要重新招标、终止招标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发布重新、终止招标公告。
7.1投标(投标保证金递交)
7.1.1潜在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7.1.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咨询服务。
7.1.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管理。
7.1.4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监督。
7.2投标(投标文件递交、接收)
7.2.1投标人应当按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传输递交,并可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
7.2.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及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不得解密、提取。
7.2.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咨询服务。
8.1开标(远程开标)
8.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开标活动的主持工作。
8.1.2所有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时间、开标要求等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开标时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投标人按要求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系统自动宣读所有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8.1.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开标活动需要的开标及监督场地,并提供有效监控视频的服务工作。
8.1.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投标人对答复不满的,再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1.5交易平台生成开标记录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但依法保密项目除外。
8.1.6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监督人员、人民监督员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9.1评标(评标专家抽取)
9.1.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
9.1.2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专家抽取申请进行审批,对专家抽取进行监督。
9.1.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科工作人员完成抽取操作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9.1.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抽取工作进行当事人监督。
9.1.5评标专家自己在手机端确认是否参加评标工作。
10.1评标(评审投标文件)
10.1.1评委按规定时间到达评标地点;按相关要求存放电子设备后通过身份认证及安检,并在签到系统完成签到后进入相应评标室。
10.1.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活动需要的评标及监督场地,并提供有效监控视频的服务工作。
10.1.3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工作。
10.1.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全体成员电子签章的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10.1.5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监督人员、人民监督员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11.1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果公示)
11.1.1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评标结果公示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1.1.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核验后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11.1.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11.1.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发布招标暂停公告。
11.1.5投标人对答复不满的,可以向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投诉受理部门投诉。
12.1定标(中标结果公告、打制中标通知、打印入场交易证明)
12.1.1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推送中标结果公告信息。
12.1.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核验后按要求发布;提供咨询服务。
12.1.3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便可在网上打印、发送中标通知书。
12.1.4中标通知书打印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在网上自行打印入场交易证明。
13.1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13.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在网上向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13.1.2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工作。
13.1签订合同(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
13.1.1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并通过系统发布签订合同信息公示。
13.1.2合同信息公示后,由设立的专用账户5日内网上自动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4.1档案归集
14.1.1按“一项目一档案”要求完成交易过程的档案资料归集,保存期限15年。
15.1考核评价
交易项目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对代理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数提交至““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昆明市)(网址:http://ggzy.yn.gov.cn/)。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单位选用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