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7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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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椎(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函〔2023〕21号)和《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椎(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椎如下: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有关民族宗教管理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其他对安宁市民族宗教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三、 有关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