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假冒专利案件公告(一)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查处安宁瑞盈汽配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商品一案,于2023年11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23〕17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
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汽车转向助力泵外包装箱上标注有专利号:ZL201330657058.X,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网址查询,该专利授权公告日是:2014年07月02日,专利权的终止公告日是:2016年03月02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份通过产品业务人员从浙江诸暨市全兴精工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箱上标注有专利号:ZL201330657058.X的汽车转向助力泵,共计购进184个,进货价格是235元/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12个,销售价格是285元/个,获取违法所得3420元,剩余172个未销售。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对“ZL201330657058.X”专利号进行查询,该专利于2014年12月31日专利权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3月02日公布了该专利“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的公告。该“汽车转向助力泵”外包装箱上的专利号已失效。
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包装箱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元正(¥342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仟肆佰贰拾元正(¥8420.00元),上缴财政。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