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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312-804821 主题分类: 其他依据信息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1-30 09:51
名 称: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信息公示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30 09:51 浏览次数:30
字号:[ ]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杨瑾;

单位地址:安宁市金晖路宁湖大厦10楼;

执法区域:安宁市;

邮政编码:650300;

举报投诉监督电话:0871-68688580。

二、行政执法权限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

图片1



图片2


图片3


图片4


图片5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 

1.行政复议机关:安宁市人民政府。

2.行政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之内。

(二)行政诉讼渠道 

1.行政诉讼机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2.行政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