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安宁市人民政府 www.kman.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16811-202312-806019 主题分类: 其他依据信息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2-01 14:22
名 称: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举报等信息的公示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举报等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01 14:22 浏览次数:62
字号:[ ]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二、执法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云南省、昆明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有关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方面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拟订安宁市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安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承担对全市城市管理及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城市管理及园林绿化工作经费管理,编制城市管理及园林绿化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市容环卫、道路、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市政照明工程建设等维护管理的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建成区主次干道及公共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公共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行业监督和指导。

(六)负责建成区城市道路中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管护工作。

(七)负责建成区主次干道路灯照明设施和城市景观灯饰的设置管理和日常管护工作。

(八)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建成区公共区域园林绿化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建成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全市新建和改、扩建绿化工程的备案及验收工作,对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进行行业监督和指导。

(十)负责辖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资质审批;负责建成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树木修剪砍伐移植及绿地临时占用审批;负责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建成区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负责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建成区内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负责建成区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十一)承担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省、昆明市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承担安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统一监督指挥、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负责12319”呼叫业务的受理分解、下达派遣指令、责任认定、跟踪督办及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110社会联动和市长热线交办的工作。

(十三)对各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行政或处罚不当的行为做出纠正或者查处。

(十四)承担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受理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担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 与自然资源局的相关职责分工。对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行使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并移送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 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职责分工。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行使经住建部门认定并移送的违反建设管理秩序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人行道上雨污窨井盖、雨水箅子的维修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道上的雨污窨井盖、雨水箅子的维修管理。

3. 与公安局的相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犬只工作,行使因养犬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非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4. 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的相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的餐饮企业、烧烤摊点及流动商贩涉及的噪声扰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公园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执法程序

b11ddd7ea027cbaecd3ba1723ba0df0

行政强制程序流程图

9d288b5dc84a71d42991de1e2c2e5ff

行政审批程序流程图

be304a5ccf0bb38d4228f9013996ff5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法流程图

简易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渠道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我局充分听取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应当采纳。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要求听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六、监督举报

咨询或投诉:安宁市城市管理局电话号码:087168683866地址:安宁市金晖路宁湖大厦8楼;

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8632026

信函投诉:安宁市城市管理局,通讯地址:安宁市金晖路宁湖大厦8楼城管局,邮政编码:650300

电子邮箱ancg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