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局每年对各科室、队、中心、所和便民服务窗口进行一次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并作为考评对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统一考评。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局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局属各部门的分管领导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各部门的负责人,对涉及本部门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本岗位具体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评议考核主要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程序;
(六)行政执法决定;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规范性文件制定、登记、公布、备案等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日常考评与年度综合考评相接合的方法,对行政执法情况实施全面评议考核。
第六条 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局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纪检监察室。
(二)组织考评。局纪检监察室于12月底前对各部门进行考评。
(三)日常考评。日常考评以纪检监察室日常对各部门进行检查、抽查、督察等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记录为主。
(四)综合考评。纪检监察室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和日常考评情况,对各部门提出综合考评意见,提交局党组审定。
(五)公布考评结果。经局党组审定的考评结果向全局公布。
第七条 考评方法:
(一)听取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考试;
(三)随机抽样、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档案。抽查的执法档案应占当年办理案件总数的10%以上;
(四)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五)外部评议。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等方式进行公开评议。
第八条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办法。
评议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议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部门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依照《安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