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书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一、证明事项名称: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三、设定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四、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五、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安宁市卫生健康局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安宁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九、申请人承诺: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我承诺本次护士执业注册所提交材料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无弄虚作假行为,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