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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12-22 16:29
名 称: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4003】
文号: 关键字: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4003】

发布时间:2023-12-22 16:29 浏览次数:44
字号:[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00016421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4003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

2)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

3)资金有保障

4)治理方案通过专家技术论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定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治理地点不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的;

(二)未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

(三)资金没有保障的;

(四)治理方案未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4)治理申请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需要专家评审;需要现场勘验;需要向社会公示)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依据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时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