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0001642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
(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
(7)《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八条
(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九条
(10)《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条
(1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2)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3)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验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5)《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签证依据
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c.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d.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林草植物检疫报检单。
(2)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除外;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
(3)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7)《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验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签证依据:
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不得多于双倍的单程运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办生字〔2018〕165号)附件三第四条:“有效期限”填写时间不得多于双倍的单程运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林草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