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9】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0001642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9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符合以下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情形的:
①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②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③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④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⑤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⑦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2)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提高森林资源执法水平。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创新驱动、精准监管,全面应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不断提高对违法行为打击的全面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发挥森林督查的重要作用,省级自查和国家核查相结合,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通过通报函告省级政府、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件或说明。
(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一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四)其他材料1.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3)审核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附表1使用林地申请表确定的关于项目所在地域的填写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