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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12-26 19:01
名 称: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701】
文号: 关键字: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701】

发布时间:2023-12-26 19:01 浏览次数:43
字号:[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00016421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7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七条

(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三部分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在两年以内。

(2)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取得草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对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人达成补偿协议。

(4)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5)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6)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管理有关规定。

(7)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8)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5)《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规定,结合云南草原管理实际,征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四)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4)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

(5)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四部分申请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三条: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当地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查验报告及时报送负责审核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草原植被恢复费

(2)收费项目标准: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

(二)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500元。

(三)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800元。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①《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②《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③《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

(二)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500元。

(三)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800元。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八条: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因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确需扩大征占用草原面积的,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减少征占用草原面积或者变更征占用位置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省林草局、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