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的公告
现公布《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的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情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现就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封山期限
安宁市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封山期限: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二、封山范围
森林防火区:安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地边缘500米以内;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内的后山崀村委会、青龙村委会、赵庄村委会、庄科村委会、北冲村委会、密马龙村委会、邵九村委会、王家滩村委会、下元良村委会、二街村委会、凤仪村委会、堍杉村委会、相连村委会、五岳村委会、龙洞村委会、磨南村委会、大营村委会、温水村委会、一六村委会、鸣凤村委会、招霸村委会21个重点林区村委会林地。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一律实行严格的封山管理。
三、封山管理措施
(一)在森林高火险期内,除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二)在封山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 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林区内吸烟、乱丢火种、烧火取暖、野炊、进行郊游、踏青等活动。
2. 在林区内使用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烧山驱兽等。
3. 在封山区域进行烧荒火、燃烧垃圾、焚烧地埂、麦秆、枯枝杂草、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行为。
4. 在封山区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及燃放烟花爆竹。
5. 在林区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等活动。
6. 其他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三)封山范围内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寺庙、道观纳入封山管理范围,曹溪寺、青龙峡风景区的指定区域除外。
(四)封山范围内的农家乐(经营户)、野外施工作业点、矿山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林区生产经营和生产用火许可制度,未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许可,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和重点林区生产经营活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和林区边缘进行野外用火。各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护人要加强对儿童和中小学生的安全防火教育;切实加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避免限制行为能力人失火引起森林火灾。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实名登记、扫码入山,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组织扑救责任和个人责任。
(三)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防火期内的日常监管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安宁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公告的具体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相关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