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宁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链兵团,各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安宁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
2024年3月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借助各方力量推动一批具有引领性、带动性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落地,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高职校,新型研发机构及我市认可的相关平台;高端智库;知名咨询机构;基金公司;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国内外第三方专业招商代理机构;具有广泛的投资信息资源、联络渠道的企业。
二、境内外知名企业、龙头企业、商(协)会高管。
三、关心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丰富招商资源,能够提供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个人。
四、以上机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履约能力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且无不良记录及失信记录。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高校)、法定机构、人民团体、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以及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其他机构,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第二条 引进项目奖励
一、奖励范围
凡申请奖励的引进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固投类项目:与安宁市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符合安宁市产业发展主导方向,立项备案固定资产投资一产类2000万元及以上、二产类1亿元及以上、三产类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市发改局核定)。
(二)税源类项目:与安宁市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符合我市的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属于优先发展的产业类型,具有税收贡献、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市税务局核定)。
(三)外贸类项目:与安宁市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年进出口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项目(市发改局核定)。
(四)平台类项目:与安宁市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院士工作站、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我市重点产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检测检验机构(市工科信局核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二)房地产类、基础设施类、矿产资源采选、重要或稀缺资源开发、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开发权及需要政府资金或国有企业回购的项目。
(三)安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现有企业分立或注销后重新设立的企业。
(四)同一投资主体(或经营者)在安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现有项目的增资扩股、扩建、续建投资,以及新设立企业主体但从事同类业务。
(五)市域内投资者全额投资或市域内投资者股权比例大于50%的项目。
(六)市场化招商机构或个人对其自身或参股企业投资安宁市的项目。
(七)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固投类项目奖励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后,按统计入库(扣除财政资金配套部分)的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含省、市、本级叠加奖励资金)的市场化招商机构或个人奖励,并按以下标准分两次给予奖励: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后,按统计入库(扣除财政资金配套部分)项目计划投资额的0.3‰,给予市场化招商机构或个人第一阶段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并产生增值税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扣除财政资金配套部分)的项目计划投资额的0.7‰给予市场化招商机构或个人第二阶段奖励。
(二)税源类项目奖励标准
按照新引进税源企业年度缴纳税收中地方可用净财力的5%标准,给予市场化招商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期限:引进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的一个有效纳税年度。其中,上半年注册的企业自当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下半年注册的企业可选择自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
(三)外贸类项目奖励标准
按照新引进企业年度实际进出口总额的0.5‰标准,给予市场化招商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期限:引进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的一个年度。
(四)平台类项目奖励标准
对新引入符合奖励范围的平台类项目,给予市场化招商机构或个人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以上四类奖励标准,同一项目只能择一进行申报奖励,不得
重复申报奖励。
(五)加奖奖励标准
1. 龙头项目引进加奖。对引进符合奖励范围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企业、省级及以上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分别再按奖励金额给予上浮25%、20%、15%、10%奖励(如引进企业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以高限进行奖励)。
2. 本地规上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商项目引进加奖。对统计部门连续两年及以上纳统的规上企业引进该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项目并符合奖励范围的,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再给予引进项目的本地企业及个人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3. 外资项目引进加奖。对引进符合奖励范围且有实际利用外资的项目,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再给予输机纳统商务部门认定的到位实际利用外资折算为人民币的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如引入企业或项目同时符合以上加奖标准的,可叠加奖励。
三、奖励流程
(一)事前报备。符合奖励范围的市场化招商机构或个人首先持引进项目投资方及项目招商引资产业链兵团办公室给予签章确认的《XX企业/项目市场化招商机构(个人)确认书》并与安宁市招商局签订《委托招商引资协议》则完成与安宁市招商局事前报备工作。
(二)事中跟踪。每季度月末最后一周,市场化招商机构或个人收集整理并经项目拟落地责任单位签章确认的本季度引进项目的对接推进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图片、官方简报、会议记录等)报安宁市招商局认定存档。
(三)申报兑现。
1. 奖励申请:于次年1月份,达到奖励条件的,由市场化招商机构或个人自主向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申报,申报材料为:《安宁市市场化招商引资机构(个人)奖励申报表》。
2. 审核公示:于次年2月份,由市招商引资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审核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结果在安宁市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招委会成员单位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奖励。
3. 奖励兑现: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并依法办理涉税事项。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市税务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市招商局依据审查及公示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奖励金拨付至受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附则
一、资金保障。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经费中安排,于每年底列入次年预算,从次年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核拨至市招商局,市招商局根据申报材料核拨至市场化招商机构及个人。本办法奖励资金应依法纳税,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市场化招商机构及个人自行依法缴纳。
二、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均含税且以千元为整数单位计取;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三、同一个项目只认定奖励一个市场化招商引资机构或个人。
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网”发布的为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官网发布的为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由国家工信部认定名单为准(以上所有企业以当年发布的认定结果为准)。
五、本办法中“地方可用净财力”是指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总额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扣减上级支出后实际可用净财力。不包括稽查补税、提前入库等非正常入库税收。计奖纳税年度缴纳的税款在次年发生退库的应在次年计算时予以扣减。
六、市场化招商机构(个人)引入的项目若出现项目停工建设2个月(含)以上、严重经营异常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该项目的奖励,并追回已发出奖励。
七、各有关单位及招商代理人(项目引荐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安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2024年3月至2026年3月)。原《安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印发《安宁市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招商委发〔2022〕2号)停止执行。
十、本办法中奖励属于事后奖励,下一年兑现上一年的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