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司法局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试行)
安宁市司法局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昆政办函〔2024〕1号)、《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安政办〔202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宁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普法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草案的起草;
(二)制定有关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或者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涉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局党组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政府立法决策;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机关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内部工作制度等事项;
(四)应当由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社区矫正);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本单位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公开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各承办科室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