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市政府办公室编制了《2024年度安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提交时间,倒排工期,细化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动态调整。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进行事项调整。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决策公布实施后3个月至1年内适时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确保决策执行质量和效果。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度安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提交时间 |
1 | 修订《安宁市山地城镇规划管理指导意见》 | 市自然资源局 | 2024年二季度 |
2 | 编制《安宁市工业绿色发展规划》 | 市发改局 | 2024年三季度 |
3 | 编制《安宁市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国际陆港北港片区)》 | 市交运局 | 2024年三季度 |
4 | 修订《安宁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兴安计划”实施办法》 | 市人社局 | 2024年三季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