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的通知》、《安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分局结合工作职责,制定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分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我分局依照法定职权对涉及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二、《标准》对我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给予明确,为确定我分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供依据。
三、请各科室、队、站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对照《标准》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本科室、队、站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至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汇总,由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报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后评估、备案等程序。
附件:
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XX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3.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附件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标准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1 | 编制或调整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
2 | 制定或调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
3 | 制定或调整对安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
4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附件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XX年度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部门 | 提交决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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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