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安宁市人民政府 www.kman.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16811-202409-900385 主题分类: 决策成果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6-03 14:42
名 称: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地城镇规划管理 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地城镇规划管理 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3 14:42 浏览次数:40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安宁市山地城镇规划管理指导意见(修订)》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 147 次会议和七届人民政府第 8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为适应安宁市山地城镇特征,科学合理指导城市开发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建设,特编制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太平-01单元、太平-02单元、太平-03单元、太平-04单元、太平-05单元、太平-06单元、和平-武家庄单元、温泉单元、圆山单元、国际陆港单元、昆钢单元、宁湖单元、大屯单元、观音山单元、职教单元、工业园区-01单元、工业园区-02单元、工业园区-03单元,共计18个详细规划单元(224.97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详见附图1)。

适用范围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及开发建设原则上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地块开发需满足已审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同时必须满足消防、日照、疏散、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等方面涉及的法律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未涉及事项,原则上按现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对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者区域,应当在编制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国家规范、省相关规定及《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表 2-1、2-2的规定1

2-1 中小学、幼儿园规模设置表


2-2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


注:1、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基本合格的标准执行;

    2、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须经安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3、每所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即每所小学规模不超过42个班,每所初中规模不超过39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即每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48个班;

    4、原则上不得设置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宜独立占地;

    5、每所完全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60 班,每所初级中学、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36 班;

    6、单个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360 人,即个幼儿园规模不超过 12 个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 9-12 班;

   7、幼儿园退让用地界线距离、交通组织、人防设施、配电室等可结合周边地块统筹考虑。

第五条 项目方案的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专项报告,应由安宁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规定组织审查2。日照分析报告中窗报表的编制须符合《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要求。

第六条 城市主干路、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以及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并与周边自然环境及建筑风貌相协调,临城市主干道、广场及螳螂川、沙河、鸣矣河的立面应为主要立面。


第三章 设施配建要求

第七条 同一主体取得相邻的两块及以上用地进行统一开发的,若分期建设,应优先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满足各类设施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的前提下,每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占项目应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总规模比例不应小于每期开发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并保证其建设及使用完整性。

第八条 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在满足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的条件下,允许将五分钟生活圈中应配置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生鲜超市、商业网点集中合并设置,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便于统一管理。

第九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按照人均48平方米住宅建筑3或户均2.5人4,进行片区或单个项目的总人口计算。

第十条 适用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二)新建、改建项目停车泊位最小值按照表 3-1 的规定配建,停车泊位面积最小值应当满足表 3-2 的规定。

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内。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注:1.原则上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能按同一规则(计容建筑面积配比或户数配比)进行停车位配建数量测算。

2.安置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合理且必要的前提下,经市规委会审议研究后,可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指标配建停车位;

3.居住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泊位应设置于地下空间或专业停车楼,非机动车停车位宜在独立夹层或地面架空层集中设置;

4.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类地下车库设置达到两层且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位,但层高不得小于 4.5 米,机械式停车位的总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配建车位的 30%

5.最大建筑高度不超过36米(含)的居住项目,地下车库设置达到满铺一层且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位,但层高不得小于4.5米,机械式停车位的总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配建车位的30%

6.居住项目中配套商业及生鲜超市配建停车位按商务、商业(含酒店、旅馆)及娱乐设施标准配建停车位,幼儿园等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按住宅标准配建停车位;

7.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除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设施等项目配建停车位数量宜结合主管部门需求进行合理设置;大型公共设施按照交通影响评价要求合理配建停车位,并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执行

8.计算停车泊位地上建筑面积不包含地上停车楼、避难层、隔震层、设备夹层、建筑底层架空层等不产生停车需求的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各类建筑电梯的配置、安装、维护应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0060—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国家和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 建筑退让规则

二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结合道路红线宽度、建筑与道路相对高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地块内造成临街建筑退距不等的,应按照最大退距统一临街建筑退距。


第十 城市道路的边坡工程,可以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但边坡应位于已批复的国有用地范围内。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道路设施安全。建设项目竖向设计应当与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并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规划道路边坡实施条件。

十四 既有学校、医院、行政办公机构、社区卫生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设施进行危房改造或翻新改建,确因地块受限,难以满足相关退让要求的,在满足消防、交通安全、日照、河道保护等要求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可按照不低于现有间距进行退让。


第五章 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坡地、台地进行建设的,按建筑露出地面部分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地面高程平均值作为室外设计地面,属于地下室与半地下室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5。但半地下空间作为商业、办公、仓库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对于分台地建设项目,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地上建筑计算相关指标:1. 台地地下室掩埋长度不小于地下室周长的50%,地下室外墙局部凹凸的,按垂直投影部分计算周长;2. 覆土深度不小于2米。



5—1 地下室周长计算规则示意图

第十六条 在符合国家、省、市对于结构安全要求及日照规范的前提下,单个阳台最大面积不做具体限制。阳台的最小进深宜大于1.3米,高度在36米(含)以下的居住建筑,无围护结构、无柱、不封闭阳台进深不作限制;高度大于36米(不含)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阳台进深不得大于2.4米,适用范围内的阳台面积与对应房间面积的比值不作限制。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在阳台内设置的花池型绿化平台,且绿化平台覆土深度不低于0.5米的,允许绿化平台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产权,绿化平台面积不得低于对应阳台面积的40%,绿化平台后期不允许封闭,不允许改变规划用途。

以上计全容积率1/2容积率阳台及不计容积率绿化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对应楼栋住宅建筑面积的25%。

第十七条 最大高度为36米(含)以下的居住建筑,当阳台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2个自然层时(层高应符合国家最新标准),无围护结构、无柱、不封闭阳台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产权。以上不计容积率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对应楼栋住宅建筑面积的25%,部分后期不允许进行封闭,阳台宜设置在每套住宅的起居室外或建筑转角处


5—2 阳台容积率计算示意图

第十八条 主体结构以外,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含)以上,结构净高在2.10米(含)以下,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出挑宽度不大于1.2米(外墙外边沿线到飘窗外边沿线的距离)的,不计入容积率。


5—3 飘窗容积率计算示意图

第十九条 住宅跃层户型应合理设置中空,每套户型中空只能设置一处,且应当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客厅(含餐厅)位置。除一层入户大厅外,居住建筑套型外公共区域位置不得设置中空。

住宅跃层户型中空部位周边不得设置阳台等外挑结构,室内中空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安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本指导意见实施起,适用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程序申请附图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46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6531日。


     附图


《安宁市山地城镇规划管理指导意见》(修订)适用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



    附图2


建筑退让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图

    附表


    修订说明

    (1)《指导意见》修订背景

现版《安宁市山地城镇规划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经于202451日适用期满。为更好适应安宁市山地特征和近年来城市发展建设的深刻转型,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房地产市场的指示精神,由安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3月启动《指导意见》的修订工作。先后完成了专家评审、意见征求、法律意见咨询、规委会审议、公示、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市委常委会审议等流程。

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当中,社会各界普遍对《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产品户型设计规则、停车位配比系数调整、阳台计容规则、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因此,本次修订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相关技术标准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结合安宁市实际情况,重点针对适用范围、停车位配建系数、学校生均用地标准、人口测算标准、阳台计容规则等内容作出修订。

    (2)删减条文情况说明

本次修订删减了原《指导意见》中的6项条款。

一是删减了关于同高率的条款。原因是该条款不属于国家、省、市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不利于居住项目的开发。后期方案审查过程中,针对居住项目的景观界面控制会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以及《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是删减了避难层、隔震层、设备夹层、建筑底层架空层等不产生停车需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停车泊位计算的条款。原因是将该条款调整为停车位配置标准的备注项。

三是删减了两条有关护坡和挡土墙设置的条款。原因是该条款的相关内容与《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1999)内容一致,后期方案审查中会严格遵循上述规范。

四是删减了两条有关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商业办公建筑避难层不计入容积率的条款。原因是《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指南》《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已明确过相关要求。


1、幼儿园生均用地参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幼儿园生均用地14.6平方米至21.1平方米的标准,取值15平方米。

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小学生均用地标准取自《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2、本条款内容全市区域内山地城镇规划项目方案均应执行。

3、截止2023年末,安宁市城镇成套住宅总面积2131.74万平方米(数据来源:安宁市住建局),全市常住人口507387人,城镇化率84.92%,城镇常住人口430873人,城镇人均住房面积49.47平方米,取整后按48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进行计算;

4、按《安宁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全市共有家庭户 150551户,集体户30478户,家庭户人口为363440人,集体户人口为120313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41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57人减少0.16人。”参考七普数据户均2.41人取整后,按照户均2.5人进行计算。

5、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