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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407-882169 主题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7-04 16:53
名 称: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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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04 16:53 浏览次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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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编制

我部门独立编制机构数1个,独立核算机构数1个。我部门共设置8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办公室。

截止20231231日,我院编制数为59人,实际在职在编人数为56人(其中:公务员51人,行政工勤人员8人)。与2022年编制数65人相比,编制数减少6人。2022年底实际在职人员60人相比减少4人,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调出7人,退休4人,调入2人,新招录4人,安置退役军人1人。截止20231231日,实有在职人员为56人。

我院有车辆编制18辆,全部为执法执勤用车。截止2023年底,我院实有执法执勤车辆18辆。

(二)部门职能

1.主要职能。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于197811月恢复重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接受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负责应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负责应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开展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受理向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的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安全,锚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机构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我部门独立编制机构数1个,独立核算机构数1个。我部门共设置8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办公室。设1个派出机构,为派驻温泉检察室。所属单位0个。

(三)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2023年,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安宁市全面推进云南县域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2761件,整体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围绕“高质量发展”,以更融入的能动履职护航中心大局

一是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有力有效。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审查逮捕、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3352090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起诉涉黑恶犯罪23人,围绕重点行业领域制发检察建议44持续加大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的惩治力度,起诉故意伤害、抢劫、盗窃、黄赌毒犯罪396人。加强市纪委市监委衔接配合,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起诉职务犯罪17人。

二是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上谋深谋实。开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推行一站式快速受理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机制,核查清理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1件,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27人。成立昆明市首家检侨驿站,依法保障侨胞和侨资侨属企业合法权益。依托全省首例新能源行业企业合规案件,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签订《保障新能源运输安全合作协议》,以司法护航促进两地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上高质高效。努力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全面落实河湖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适时介入环境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调查取证30余次,起诉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32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恢复被破坏耕地、林地40余亩,追偿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修复费180余万元2个案例分别入选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2.围绕高水平供给,以更优质的法治服务推动社会治理

一是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349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3件,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件。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帮助133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178万元,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围绕刑事案件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33,发放救助金31.8万元。

二是着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104件信访件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告知,3个月内办理情况答复;首次信访案件100%由院领导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化解率达90%以上。对争议较大、群众关注的案件,组织检察听证38次,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3件。

三是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安宁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融合式推进全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出台《安宁市罪错未成年人分干预实施办法》,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数和未成年人被犯罪侵害数同比下降。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和入职查询、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等制度落实,践行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制发督促监护令19份。坚持惩戒与帮教并重,开展帮教136人次办理的1重罪未成年人回归案例入选中央电视台法治节目《守护明天》。

3.围绕高质效办案,以更全面的法律监督守护公平正义

一是刑事检察提质增效全面落实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全年开展认罪认罚1098人,适用率91.5%。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55对办案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提出纠正意见79件,助推执法司法规范高效。深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6人,不起诉案件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42人。构建社区矫正日常监督和巡回检察融合监督模式,对司法所全覆盖开展专项检查。

二是民事检察精准推进受理审查各类民事监督案件338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8件,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改判5件。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和民事审判违法监督,发出检察建议58件,采纳率100%。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5支持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办理各类支持起诉案件176件。

三是行政检察更为有力办理各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83件,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1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13件。聚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等领域,办理案件33件。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办理案件28件。探索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与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搭建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相关机制经验被最高检认可并在全国推广。

四是公益诉讼检察持续拓展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磋商、听证、圆桌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1件。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12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线索35条,成案率100%,参与现场调查、检察听证10余次,合力打造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公益司法保护模式。

五是数字检察成效显著认真落实最高检数字检察战略部署,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释放社会治理效能,积极研发应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脱漏管’”“地下水资源保护两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采集信息数据6万余条,筛查监督线索158条,成案20件,制发检察建议6件,发出提示函14份。1大数据监督模型在全国竞赛中荣获三等奖,实现该领域云南省检察机关参赛获奖零突破

4.围绕全过程民主,以更主动的政治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调研检察工作、参与活动120人次。认真办理人大建议2件,政协提案3件,办结率为100%,其中承办的1个提案被评为年度优秀提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监督检察办案73次。深化检律良性互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自觉以公开促公正,告知案件程序性信息416条。运用检察新媒体矩阵,发布信息231篇、原创视频37个,持续讲好检察故事,传递检察好声音

)部门管理制度

我院领导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历来都给予高度重视,结合《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及省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工作2023年将原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改、完善。此次的制度已全面涵盖了财务11大项工作涉及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装备建设、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服装管理、枪支管理、内部审计、后勤服务的全部,为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也为内部控制管理夯实基础。依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我院财务管理实行岗位分离、票印分管。对于检察业务费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检察业务费。实行公务接待“三单送审”车辆外出分级审批等规章制度。

(五)部门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1.收入支出与预算对比分析。

1)预、决算差异情况。

一是2023年预算情况。收入情况:本年收入年初预算数3294.37万元、全年预算数2845.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年初预算数1836.86万元、全年预算数2278.16,其他收入年初预算数1457.51万元、全年预算数567.59万元。支出情况:本年支出年初预算数3294.37万元、全年预算支出3086.19万元。其中:公共安全年初预算数2904.26万元、全年预算数2689.1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151.62万元、全年预算数195.1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128.49万元、全年预算数101.6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110.00万元、全年预算数100.21万元。

二是2023年决算情况。本年收入决算数2845.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数2278.16,其他收入决算数567.59万元。支出情况:本年支出决算2863.9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决算数2466.9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决算数195.1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决算数101.6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决算数100.21万元。

2)差异原因分析

本年收入的全年预算数与决算数一致,本年支出的全年预算数=决算数+年末结转结余。

年初预算数与全年预算数、决算数产生差异主要是因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年初预算批复均未包含349.99万元预算调整数,主要是未包含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执法办案经费。

2.收入支出结构分析。

1)各项收入情况

2023年全年收入决算为2845.75万元

按收入来源: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278.16万元,占总收入的80.05%;其他收入567.59万元,占总收入的19.95%

按功能分类:行政运行1319.52万元,占总收入的46.37%;检察监督536.99万元,占总收入的18.87%;其他检察支出567.59万元,占总收入的19.95%国家司法救助25.00万元,占总收入的0.8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16.72万元,占总收入的4.10%;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78.46万元,占总收入的2.75%;行政单位医疗55.40万元,占总收入的1.95%;公务员医疗补助45.78万元,占总收入的1.61%;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46万元,占总收入的0.02%;住房公积金99.83万元,占总收入的3.50%

2)各项支出情况

2023年支出决算为2863.93万元。

按类别分类:基本支出1878.16万元,占总支出的65.58%;项目支出985.77万元,占总支出的34.42%

按功能分类:行政运行1319.52万元,占总支出的46.07%检察监督536.99万元,占总支出的18.75%;其他检察支出585.39万元,占总支出的20.44%;国家司法救助25万元,占总收入的0.87%;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16.72万元,占总支出的4.08%;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78.46万元,占总支出的2.74%;行政单位医疗55.40万元,占总支出的1.93%;公务员医疗补助45.78万元,占总支出的1.60%;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46万元,占总支出的0.02%;住房公积金100.21万元,占总支出的3.50%

3.支出按经济分类科目分析。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23“三公”经费支出44.9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3.9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2.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1.90万元),公务接待费(国内接待费)1.08万元。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数(辆)1辆,截止20231231日公务用车保有量(辆)18辆,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个)10次,国内公务接待人次(人)135人。

与年初预算46.50万元相比,“三公”经费支出减少1.5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预算减少0.1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较预算减少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预算减少0.10万元),公务接待费(国内接待费)较预算减少1.42万元。变动的原因主要是,年初预算仅为相比上年度年初预算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有所降低,但年底的决算为实际支出数,均在年初预算范围内开支,未发生超预算开支情况。

2022决算“三公”经费支出34.37万元对比增加10.62万元,增幅30.9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202234.05万元相比增加9.85万元,增幅28.9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与20220.00万元相比增加12.00万元,增幅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202234.05万元相比减少2.15万元,降幅6.31%),公务接待费(国内接待费)与20220.32万元相比增加0.76万元,增幅237.50%变动的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空编在预算内采购112.00万元的执法执勤车辆,因此2023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二是疫情后,调研、交流学习增加,故接待批次增加8个,接待人次增加105人。

2)会议费支出情况

我单位未发生会议费支出。

3)培训费支出情况

2023年培训费决算为5.47万元202210.29万元减少4.82万元46.84%主要原因为:2023年未参加安宁政法委组织的政法培训

4)其他对单位影响较大的支出情况

一是我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全年预算数于年初预算数但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年初预算批复均未包含349.99万元预算调整数,主要是未包含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执法办案经费。

二是其他收入构成主要为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本级财政拨款为安宁市财政拨入地方保障经费:567.59万元,其中:1.合同制人员经费324.00万元;2.退休人员经费108.13万元;3.安宁市年度考核奖53.84万元;4.购买后勤服务物管费80万元;5.水平衡测试、节水型载体补助0.73万元;6.退休党支部工作经费0.89万元。

5)重点经济分类支出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无。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分析。

1)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2023年财政拨款收入2278.16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319.52万元;检察监督536.99万元国家司法救助2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16.7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78.46万元;行政单位医疗55.40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45.78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46万元;住房公积金99.83万元

2023年财政拨款支出2278.16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319.52万元;检察监督536.99万元国家司法救助2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16.7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78.46万元;行政单位医疗55.40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45.78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46万元;住房公积金99.83万元

2)财政拨款支出具体情况

2023年财政拨款支出2278.16万元,具体构成包括

工资福利支出1663.08万元,其中:基本工资266.34万元,津贴补贴412.53万元,奖金421.91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16.72万元,职业年金缴费78.46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55.40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45.78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91万元,住房公积金99.83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557.41万元,其中:办公费46.71万元印刷费8.91万元,咨询费3.20万元,水费4.64万元,电费13.13万元,邮电费3.74万元,物业管理费36.42万元,差旅费18.09万元,维修(护)费22.05万元,租赁费8.14万元,培训费5.47万元,公务接待1.08万元,专用材料费25.48万元,劳务费23.74万元,委托业务费185.71万元,工会经费15.80万元,福利费15.8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1.9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4.8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2.60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7.67万元。其中:救济费25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2.67万元

资本性支出29.99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6.77万元专用设备购置8.50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2.73万元

5.非财政拨款收入分析

非本级财政拨款为安宁市财政拨入地方保障经费:533.07万元,其中:1.合同制人员经费324.00万元;2.退休人员经费108.13万元;3.安宁市年度考核奖19.32万元;4.购买后勤服务物管费80万元;5.水平衡测试、节水型载体补助0.73万元;6.退休党支部工作经费0.89万元。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政府采购支出合计256.0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0.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5.6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80.36万元。

(七)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20231231日,我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净值,下同)1,254.69万元,较上年减少8.17%。负债总额163.68万元,较上年减少24.72%。净资产1,091.02万元,较上年减少5.04%

1.资产分布情况。

我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1,254.69万元,占100.0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0.00万元,占0.00%,其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国有资产0万元,占0.00%

2.资产构成情况。

流动资产411.33万元,较上年减少11.98%,占资产总额32.78%;固定资产750.73万元,较上年增长2.82%, 占资产总额59.83%;在建工程0.00万元,较上年增长0.00%,占资产总额0.00%;长期投资0.00万元,占资产总额0.00%;无形资产1.85万元,较上年减少42.68%,占资产总额0.15%;公共基础设施0.00万元,占资产总额0.00%;政府储备物资0.00万元,占资产总额0.00%;文物文化资产0.00万元,占资产总额0.00%;保障性住房0.00万元,占资产总额0.00%;其他资产90.79万元,占资产总额7.24%

3.固定资产构成情况。

房屋和构筑物217.47万元,占固定资产的28.97%(其中,房屋129.96万元,占固定资产的17.31%);设备479.02万元,占63.81%(其中,车辆40.45万元,占5.39%,单价100万(含)以上(不含车辆)设备0.00万元,占0.00%);文物和陈列品0.00万元,占0.00%;图书和档案0.00万元,占0.00%;家具和用具54.23万元,占7.22%;特种动植物0.00万元,占0.00%。  

二、绩效目标

(一)部门总目标

2017年全面上划省级统管以来,我部门认真按照《预算法》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的《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5344号)等一系列文件有关精神,稳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根据“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按照财政厅统一要求,在编制省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预算时,我部门严格按要求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上报、同审核、同批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均按要求编报了绩效目标,预算项目编报绩效目标的比例达到100%,绩效目标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议,并在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开。

二是稳步推进绩效运行跟踪监控。2023年度我部门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动态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情况表,确保了项目有序执行,提高了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部门项目具体计划目标

1.司法业务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认真履行“四大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平,积极参与和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影响力,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报告人代会通过率大于95%。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平衡发展各项法律职能,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以质量理念引领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提升。加强检察队伍履职能力和专业素养建设,精细化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和业务竞赛,通过实务考评、多岗位锻炼、竞赛练兵、评审选拔等方式,大力选拔培养高层次检察人才,组织专项培训。
   2.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项目的实施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根据《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及时足额发放聘用制书记员工资,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兑现足额率达100%,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聘用制书记员公开招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等次,对已聘用制书记员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率达95%,规范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有效服务保障司法办案。
   三、评价思路和过程

(一)评价思路

根据全面贯彻落实高检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以及今年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强化诉讼监督,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结合执法办案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为保障,强化规范管理,注重办案效果,不断创新服务的方式方法,努力推动检察机关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项目资金主要分为:1.合同制人员经费;2.退休人员经费;3.奖金;4.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经费。根据检察院统一业务系统统计,本院综合业务部汇总,2023年度本院受理案件数2671件,办结2671件。我院每3年复检全国文明单位,2020年复检通过,于2023年再次接受复检。202421日在安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率100%

评价目的

2023年,我院在安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深入发展,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保证我院今后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持续开展,我院党组及时召开了党组会议,研究制定了检察业务工作计划,针对工作方案所需保障经费由各业务部门进行了预测,各业务部门填报了2023年项目计划申请表,并根据自身部门近三年工作实际编制了预算明细表和绩效目标表,最终由财务汇总全院所编制内容,并结合我院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办案业务经费预算与支出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形成最终材料,上报预算编制委员会。项目整体支出目标计划于202312月底前完成。项目开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及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的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法律监督职责,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过硬队伍为保障,为昆明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奋力开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在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上有新作为;二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有新作为;三是在深化平安安宁建设上有新作为;四是在推动检察监督体系创新发展上有新作为;五是在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上有新作为。六是确保检察人员、协助办案的合同制人员及退休人员队伍稳定并持续开展工作;七是完成检察院警示教育宣传工作。

(三)评价依据

绩效指标值设定依据及来源:《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绩效考评办法》,明确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结合2023年度实际工作报告开展评价。

(四)评价对象及评价时段

根据往年决算进行测算,且已在本院进行调研,根据各部门各业务需求进行统筹编制预算。省财政以确保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项目经费,安宁财政也重点保障了未上划人员的经费以及本院涉及地方业务项目的经费。项目整体支出完成时间20231230日前。

四、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

(一)评价结论

1.评价结果

总分值100分,自评分值95.22分。

2.主要绩效

产出指标一是数量指标,受理并完成案件数量大于1000二是质量指标,全国文明单位复审通过率完全通过;全国模范基层检察院保持率100%保持;三是时效指标,项目整体支出完成时间20231230日前。

效益指标:一是社会效益指标,办理各类业务工作完成率,大于98%;二是可持续影响指标,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单位、模范基层检察院各项工作完成率全部完成。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检察院工作报告赞成票得票率大于95%,全体人员及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满意率大于95%

(二)具体绩效分析

1.产出指标

一是数量指标,受理并完成案件数量大于1000完成情况:2761件,分值20分,自评分20二是质量指标,全国文明单位复审通过率完全通过,完成情况:我院每3年复检全国文明单位,2020年复检通过,于2023年再次接受复检,分值10分,自评分10;全国模范基层检察院保持率100%保持,完成情况:我院每3年复检全国文明单位,2020年复检通过,于2023年再次接受复检,分值10分,自评分10三是时效指标,项目整体支出完成时间20231230日前,完成情况:20231230日前完成支付,分值10分,自评分8分,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尚有部分资金涉及的业务待2024年完成,因此资金有结转情况

2.效益指标

一是社会效益指标,办理各类业务工作完成率,大于98%完成情况:根据检察院统一业务系统统计,本院综合业务部汇总,2023年度本院受理案件数2761件,办结2761件。分值15分,自评分15分;二是可持续影响指标,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单位、模范基层检察院各项工作完成率全部完成完成情况:我院2020年复检通过,并保持各项工作完成,于2023年再次接受复检,分值15分,自评分15分。

3.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检察院工作报告赞成票得票率大于95%,完成情况:202421日在安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率100%,分值5分,自评分5分;全体人员及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满意率大于95%,完成情况:202421日在安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率100%,分值5分,自评分4分,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满意度调查问卷反馈情况数据尚未取得。

五、主要经验做法

针对项目规定了一系列规范的内控机制,包括:1.我院制定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科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范》,对单位所有经济活动的关键环节明确控制措施,以控制和降低业务实施风险;2.制定了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规范经费的使用、审批及报账等,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建立了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机制,明确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有机统一的考核目标,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开展执法办案网上考评。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考评工作中的应用,建立健全执法办案网上考评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网上监督管理、网上考核评价。4.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检察业务考评的重要手段,对应当进行定性评价的案件,从办案程序和实体处理等方面进行核查、分析,实事求是地对办案质量作出评价并予以通报。

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业务数据的分析不到位,部分绩效目标设立不够科学严谨;二是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不够,前期调研不够充分;三是对检察系统统一业务系统数据分析不及时,导致数据分析滞后,对工作推动不够四是由于我院属于上划省级管理单位,地方财政仅保障我院不上划的合同制人员、退休人员等市委常委会会议文件规定的由地方保障的相关经费,经费均由我院申请后拨付至实拨资金户,因此我院在纳入地方保障预算系统时,存在特殊性,相关经费仅能列入预算项目,导致我院在实际支出时存在无法使用属于人员类预算项目的经济科目,最终会存在预算指标调入的情况,也存在经济科目无法合理设置的情况,原定的年初预算无法执行,预算执行表反映出我院的执行率低的情况。但是,就我院在年初预算时设置的检察业务类绩效目标而言,我院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设置,均能在年度内达标,有的目标甚至可以在年内中下旬完成。就我院目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上划省管后,地方预算很难在年初时反映我院不上划人员经费的情况,导致我院执行困难。

七、改进措施及建议

今年以来,安宁检察工作整体推进、有序开展。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精准、到位,思路需要进一步拓宽、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如,以检察履职护航经济发展,服务民营企业的办法不多、措施不够,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工作上发力不足,法治化营商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二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相对薄弱,仍是工作的短板,距离“做强、做实”的要求差距还很大。三是在健全完善法律监督外部配套工作机制上还有待完善。如,在民事审判执行与法律监督协作方面,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工作滞后,虚假诉讼联合防控机制落实还不够到位。四是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检察人员的专业精神、专业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针对项目规定了一系列规范的内控机制,包括:1.我院制定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内部控制制度》,对单位所有经济活动的关键环节明确控制措施,以控制和降低业务实施风险;2.制定了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规范经费的使用、审批及报账等,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建立了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机制,明确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有机统一的考核目标,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开展执法办案网上考评。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考评工作中的应用,建立健全执法办案网上考评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网上监督管理、网上考核评价。4.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检察业务考评的重要手段,对应当进行定性评价的案件,从办案程序和实体处理等方面进行核查、分析,实事求是地对办案质量作出评价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