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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407-884227 主题分类: 2024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7-15 11:2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七届三次会议第7319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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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七届三次会议第7319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15 11:20 浏览次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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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琼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条款明确监管部门的建议”,已交由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化解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现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部分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

)监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条款

四十三条 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另外,根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及渣土处置作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昆生环通〔202110号)要求,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抢修、抢险作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到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监管部门为公安部门的条款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

焚烧垃圾:监管部门为城管部门的条款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安办通〔202311号)《安宁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三十四)市城管局  2.依法行使违规露天占道烧烤、焚烧垃圾、焚烧落叶的行政处罚权。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促进部门之间联动共治,结合工作实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相关违法行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关心和支持。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