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宁市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随着“双减”政策的深入实施,安宁市教育体育局、安宁市公安局、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宁市民政局、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安宁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安宁市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云南省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和《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安宁市实际制定《安宁市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宁市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促进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明确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注册资金、收费和退费、场地设施及安全、培训内容、培训活动、审批流程、日常监管等内容要求。
四、涉及范围
安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校外体育类培训机构。
五、关键词诠释
(一)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开展体育类教育培训工作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校外体育类培训机构。
招收学龄前儿童(3岁至6岁)和高中阶段学生的体育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培训机构的举办者
应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
六、执行时间
《安宁市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