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55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55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龚绍才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530************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
经依法查明,2024年,龚绍才在县街街道耳目村委会后厂村小组违法使用林地堆放磷矿、碎石,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龚绍才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1687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速生丰产用材林、果树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687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处罚细化标准,决定对龚绍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3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687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16870元(壹万陆仟捌佰柒拾元整)即:16870元*1倍=1687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 11 月4 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