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用(2006)字第00110号国有土地使用 证书遗失作废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8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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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饶治国因保管不慎,遗失位于昆钢耐火厂39幢
27号《国有土地证书》一本,证载信息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石惠仙
土地证书颁发号:安国用(2006)字第00110 号
证书编号: 007983610
土地用途: 住宅用地
使用权类型:划拨
使用权面积: 12.71 平方米
现持证人申请遗失补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将该土地使用证公告作废,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见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安宁市自然资源局反映。逾期即补发新证。
特此公告。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