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农(农药)罚〔2024〕3号
当事人:安宁市泊禾农资销售店陈坤林
身份证号码:530181********0915
电话:138****4815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安宁市泊禾农资销售店投资人陈坤林在未依法取得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昆明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进30%乙酰甲胺磷乳油5件100瓶;从昆明绿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8%毒死蜱乳油,1件20瓶;52.25%氯氰.毒死蜱乳油2件40瓶,啶虫.毒死蜱2件40瓶,溴敌隆杀鼠剂毒饵50袋,合计金额2775元。至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限制性使用农药:1.30%乙酰甲胺磷乳油43瓶,销售价12元/瓶,合计违法所得516元;2.啶虫.毒死蜱(盾介)25瓶,销售价25元/瓶,合计违法所得625元;3.52.25%氯氰.毒死蜱乳油2件,销售价200元/件,3瓶×15元/瓶=45元;合计违法所得445元,4.溴敌隆杀鼠剂颗粒是村上发放,没有销售。共计违法所得1586元。尚有未销售的限制性使用农药合计179袋(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现场勘验笔录;2.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3.安宁市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4.现场检查照片15张。5.安宁市泊禾农资销售店《农药经营许可证》;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是该批涉案农药的经营者,当事人无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农药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二组证据:1.安宁市泊禾农资销售店《营业执照》和陈坤林身份证复印件;2.安宁市泊禾农资销售店《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
第三组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2.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3.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涉案金额2625元、违法销售所得1186元。
第四组证据:1.当事人与安宁市农业农村局签订的《安宁市农药经营承诺书》;2.安宁市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主观故意,经营品种较多(5个品种174瓶袋),情节较为严重。
第五组证据:调查取证照片共6张,该组证据证明了案件查办过程的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之规定。
2024年11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农(农药)告〔2024〕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并依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43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由于安宁市泊禾农资销售店现场查获限制性使用农药品种数量较多(5个品种179袋瓶)情节较为严重,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179瓶(袋);
3.没收违法所得1586元(壹仟伍佰捌拾陆元整);
4.罚款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以上共计罚没合计15586元(大写:壹万伍仟伍佰捌拾陆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