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林罚决字[2025]第0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01号
案件性质: 盗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华荣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2671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连然街道武家庄村委会山光甸村小组 ****
经依法查明,2024年11月,华荣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连然街道武家庄村委会山光甸村小组砍伐山光甸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圣诞树,造成盗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华荣盗伐林木株数共计3株,立木蓄积为0.4033m3,林木总价值为人民币121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一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6株;即:3株*2倍=6株 ;
2.罚款人民币605元(陆佰零伍元整);即:121元*5倍=60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月7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