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 [2025]第1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 [2025]第1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朱怀坤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2***********0016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大屯新村****
经依法查明,2022年-2024年期间,朱怀坤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蒙自冷泉镇、安宁市百花公园购买3只画眉鸟,并将画眉鸟饲养在安宁市大屯新村93号。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3只动物系雀形目噪鹛科画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同时也是《濒危野生动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1只画眉价值为5000元,价值共计15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画眉活体3只(2024年6月3日已移送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
2.罚款人民币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月10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