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07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07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朱有清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2638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连然街道办事处武家庄村民委员会北桥村小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1月,朱有清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连然街道办事处武家庄村委会北桥村小组砍伐柏树,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朱有清滥伐林木共计44株,立木蓄积3.2564m³,林木价值984.7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44株;即:44株*1倍=44株;
2.罚款人民币2954.16元(贰仟玖佰伍拾肆元壹角陆分);即:984.72元*3倍=2954.1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月20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