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08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08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案
被处罚人姓名 安春林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1231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县街丰收厂村****
经依法查明,2024年9月,安春林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县街街道办事处石江社区丰收厂村小组砍伐圣诞树、云南松,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现场范围采伐林木株数104株(云南松8株,圣诞树96株);立木蓄积16.698m3(圣诞树16.155m3,云南松0.543m3 ),林木价值2775.04元(圣诞树2665.56元 ,云南松109.4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04株;即:104株*3倍=312株;
2.罚款人民币13875.2元(壹万叁仟捌佰柒拾伍元贰角整);即:2775.04元*5倍=13875.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 1月21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