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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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龙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杨艳、罗军波、陈梦月、纳爱、肖志梅等45名职工劳动报酬520646.17元(大写:伍拾贰万零陆佰肆拾陆元壹角柒分)未全部支付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拖欠工资涉及4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6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或者拖欠工资数额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七万元以上至八万元罚款”之规定,经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姓名:李源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1
执法人员姓名:张建开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15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