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14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14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江云梅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094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县街街道石庄村委会冲子村****
经依法查明,2024年,江云梅在未办理合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县街街道石庄村委会陆家湾村小组使用林地挖水池,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江云梅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0.03725公顷(372.5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人民币372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决定对江云梅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72.5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3725元(叁仟柒佰贰拾伍元整)即:3725元*1倍=372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2月25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