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06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06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代辅永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2***********1135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金方街道通仙村委会云南亿坤工程有限公司苗圃****
经依法查明,2021年11月,代辅永在连然街道金方社区廉政文化公园内超范围使用林地修建道路,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代辅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0.2232公顷(2232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商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人民币2232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代辅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232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22320元(贰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即:22320元*1倍=2232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 年2月28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