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医疗保障局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昆明市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待遇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方案。
(五)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六)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贯彻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监督管理医疗保障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按规定要求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八)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安宁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安宁市卫生健康局、安宁市医疗保障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建立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 与安宁市民政局的职责分工。安宁市民政局、安宁市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安宁市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安宁市医疗保障局,安宁市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 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宁市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共管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待遇保障科。
(三)医药和基金监管科。
三、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
办公地址:安宁市宁湖大厦5楼、安宁市便民服务中心4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3:30-17:00
联系方式:0871-68685828
负责人:
局党组书记 王臣
局长 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