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15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15号
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被处罚人姓名高良帅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3017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太平街道滇峰家园小区****
经依法查明,我局接到安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转来案件,称2024年11月26日14点30分,高良帅在太平街道办事处妥睦村委会妥睦村小组“小坟梁子”山场自家耕地里用割草机割草后,在割草地里使用一次性塑料打火机拢火堆烧洋芋和红薯引燃周围荒草从而引起森林火灾,过后总面积21.08亩,其中过火乔木林地面积3.6亩,非林地面积17.48亩。其行为构成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决定:
1.责令限期更新造林;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银行代收单,并到银行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3月8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