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16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16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施昊辰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2************3035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草铺街道草铺村****
经依法查明,2024年3月,施昊辰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草铺街道草铺村委会马明安村小组白沙沟使用林地搭建临时住房及铺设石子做停车场,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施昊辰违法使用林地面积374.7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74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决定对施昊辰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74.7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3747元(叁仟柒佰肆拾柒元整)即:3747元*1倍=3747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3月18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