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17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17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李从艳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1525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青龙街道赵家庄村委会棕树园村小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2月,李从艳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青龙街道赵家庄村委会棕树园村小组3号后山砍伐栎树,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李从艳滥伐林木(栎树)共计146株,总蓄积为6.1854m³,出材量为3.0927m³,林木价值927.81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292株;即:146株*2倍=292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3月19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