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25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25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 昆明西郊殡仪馆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25**********9269
法定代表人 杨立 职务 法人代表人
单位地址 安宁市小河边****
经依法查明,2010年-2012年,昆明西郊殡仪馆在未办理合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太平新城街道读书铺村委会小河边村村小组使用林地建盖遗体火化车间、守灵室、衣物焚烧室、烧香烧纸点,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查,昆明西郊殡仪馆违法使用林地面积1070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一项第二条处罚细化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于2025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070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10700元(壹万零柒佰元整);即:1070平方米*10元/平方米=107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4月23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