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3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31号
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被处罚人姓名郭玉兰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0421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金色半岛****
经依法查明,我局接到安宁市公安局移交案件,称2025年3月25日13时40分,郭玉兰在八街街道右所村小组张家坟上坟祭拜,擅自使用打火机先后在山神碑和其他公婆3处地点燃了纸钱并点了香进行祭拜。后因山神碑点燃的香无法插入地面,郭玉兰把点燃的香随意靠山神碑上,香被风吹倒后引发森林火情。其行为构成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决定:
1.责令限期更新造林;
2. 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银行代收单,并到银行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4月24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