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19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19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 安宁国源达经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85X
法定代表人 王利峰 职务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福兴安置小区****
经依法查明,2014年,安宁国源达经贸有限公司在县街街道雁塔村委会礼仪村小组使用林地排放淤泥,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安宁国源达经贸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35.24亩(23493.45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森林类型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一项第二条处罚细化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3493.45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469869元(肆拾陆万玖仟捌佰陆拾玖元整);即:23493.45平方米*20元/平方米=469869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4月25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