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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504-986819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4-29 10:14
名 称: 安宁米雅公众电脑屋金色时代店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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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米雅公众电脑屋金色时代店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29 10:1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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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设立(变更)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申请单位:安宁米雅公众电脑屋金色时代店

营业地址: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2幢216号商铺;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经济性质: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47;籍贯:云南省***

设立经营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2幢216号商铺;

设立单位名称:安宁米雅公众电脑屋金色时代店

设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监督电话: 0871-68685245       邮编:650300

通讯地址:安宁市宁湖大厦16楼1618室

公示时限: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15日(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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