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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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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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期履行《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第82号)足额支付詹*云、邹*等58名工人工资报酬625017元(大写:陆拾贰万伍仟零壹拾柒元整)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1.《劳务作业分包合同》2.公司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姓名:张体军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07
执法人员姓名:张利雄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08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大厦裙楼410室
联系电话:0871—68693836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