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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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安人社监询字〔2025〕第40号、安人社监询字〔2025〕第61号)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单位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姓名:张体军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07
执法人员姓名:张建开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1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大厦裙楼410室
联系电话:0871—68693836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