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38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38号
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被处罚人姓名王海宁 性别 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0*******3310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
经依法查明,我局接到安宁市公安局移交案件,称2025年4月21日12时15分许,王海宁于当日前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龙山路拐角处,种植玉米、南瓜。其王海宁种植农作物时在现场抽了一只烟,在未确认自己抽的烟没有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因该地块地处山上,周围杂草、竹子等易燃物较多,其于11时30分以后离开,后引发火情。经核查此次火灾的过火面积约为30㎡左右,被烧植被有杂草和竹子,其行为构成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决定:
1.责令限期更新造林;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银行代收单,并到银行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5月20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