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33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33号
案件性质: 潘文虎滥伐林木案
被处罚人姓名 潘文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0413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八街街道朝阳村委会竹园村村民小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潘文虎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宁市八街街道朝阳村委会竹园村村民小组采伐林木,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潘文虎滥伐林木株数162株,立木蓄积18.7591m³,林木价值为人民币4254.5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的规定,拟对潘文虎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486株;即:162株*3倍=486株;
2.罚款人民币17018.28元(壹万柒仟零壹捌元贰角捌分);即:4254.57元*4倍=17018.2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28日
共二联 第一联